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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律师所代理的原告金成顺与被告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胜诉
  
2012年12月我律师所受原告金成顺委托指派姜山赫律师代理了其与被告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宝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了(2011)延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位于延吉市解放路50号“成宝大厦”5-15层房屋所有权(5层房屋产权证号为142067,面积:1962.75平方米;6-15层房屋产权证号为142068,面积:8772.71平方米,登记产权人为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归原告金成顺所有。被告成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了(2014)吉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1)延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5月26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金成顺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成宝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5)吉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不服(2015)吉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申1263号民事裁定:驳回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我律师所姜山赫律师历经4年零5个月代理工作依法维护了委托人金成顺的合法权益。该案也姜山赫律师在延边地区代理的第二个较大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