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我律师所受原告热先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姜山赫律师代理了其与被告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公司”)、北京食天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食天乐厨公司”)、北京日日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雨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
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朝民(知)初字第2002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被告北京食天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招标项目中的中标无效;二、被告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食天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热先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三、被告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食天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热先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四、驳回原告热先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食天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17年6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6)京73民终9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法律适用:一是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二是长久公司与食天乐厨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串通招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法律责任的确定等三方面内容。
本案司法判决:一是给经常“跳槽”的高管挖走原工作单位“客户”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做出警示作用;二是关联公司为此承担了相关赔偿法律责任;三是伸张了公平、正义。